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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发布人:长沙市国资委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市工改办、市商改办、市城镇联社:

现将《长沙市国资委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616

 

        

长沙市国资委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长政办发〔20151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开展房屋(构筑物)、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
    
第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以引促改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长沙市国资委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审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困难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特困的改制企业的房屋(构筑物)隐患;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安全隐患;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重大隐患。

第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作为政府性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引促改方式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为增加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透明度,按年度预算拟安排的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进行申报,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的上半年完成申报。
  
第八条 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根据年度安全计划,确定年度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在上年度的10月份和本年度的3月份下发《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报时间、填报材料、受理处室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委系统范围企业都可申报。
  
第九条 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是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负责处室。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督促指导管理的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把关,按时申报。
  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管理的企业由其初审盖章后,报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长沙市属监管出资集团初审盖章后直接向长沙市囯资委安全监督处申报。
  
第十条 申请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市国资委系统内的市属监管出资企业,集体企业及相关的改制企业等。
  (二)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企业项目具备隐患整改条件,要及时整治,确保安全。
  (四)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请、整治方案及预算;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申报后,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复审。对通过复审的,根据申报情况,拟出企业使用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复审建议,长沙市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对申报隐患整改引导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依据主任办公会议意见,长沙市国资委提出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扶持企业项目名单、引导额度,报长沙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除长沙市安委有明确规定用于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外,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隐患整改项目,其他引导资金已经扶持的,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不再扶持;对同一个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连续扶持不得超过2年;对本年度已有项目获得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对该企业其他项目进行扶持;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长沙市政府批准确认情况,长沙市国资委下达文件,公布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扶持企业项目名单、引导额度等。

第十六条 长沙市国资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市属监管出资集团申报企业项目,长沙市囯资委负责协调市财政局直接将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拨付到集团;对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申报企业项目,长沙市囯资委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将隐患整改引导资金指标下达到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整改引导资金首付用款额度拨付到企业,隐患整改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隐患整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在年度末和隐患整改完工后及时将整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整改完成后,长沙市国资委安全监督处将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用款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长沙市国资委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长沙市工改办、长沙市商改办、长沙市城镇联社、长沙市属监管出资集团是否按时按要求拨款;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是否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收回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对涉及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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